邯郸集中宣判六起污染环境案-【新闻】
(记者 李建华)6月5日,邯郸市集中宣判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,涉案16名被告人中,有7名被告人被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,其余9名被告人分获10个月至2年2个月有期徒刑。据了解,这是邯郸市近4年来第5次组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。
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污染环境案件,包括非法处置有毒物质,非法排放、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。其中,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,严重污染环境;其余3起案件为通过私设的暗管、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。6起案件分别由邯山区、复兴区、峰峰矿区、大名县、广平县法院审理。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,被告人段某将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瓶2345余吨,销售给被告人黄某、赵某经营的铸造工厂。后者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,将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、炼铅,并将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、电瓶盖、炼制的成品铅锭,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、废渣等向外销售。 2016年春节后,被告人段某介绍被告人郭某、陆某与被告人梁某认识后,梁某在明知郭、陆二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,将其养牛场内的工厂和一套拆解炼铅设备租赁给郭、陆二人。之后,郭某、陆某将从段某处购进的814吨和从别处购进的155余吨废旧铅酸电瓶,交给工人拆解、炼铅并分工向外销售。 邯山区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、赵某、郭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;被告人段某、梁某为他人提供废旧铅酸电瓶、场地及经营帮助,系共同犯罪。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6万元;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;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;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3万元;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3万元;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;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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